走进协会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2月12日,1992年8月31日北京市民政局正式批复(备案)。是北京地区高、低压电器元件及成套装置、电线电缆、绝缘材料及电工器材等企业和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十几年来在政府和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协会得到了不断的发展。

    目前,协会会员单位可提供的产品有十几大类、近百小类、一千多个品种规格的系列产品。其中有:高低压电器成套开关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控制装置;变压器、互感器、电力电容器;高压断路器、隔离开关、接触器、启动器、空气断路器、继电器、刀开关、熔断器、主令电器、漏电开关、防爆电器及电器附件;机床配套用断路器、行程开关、微动开关等各种机床电器元件、控制柜及自藕减压起动器。还可提供各种电线电缆、铜铝母线及电缆附件;电机、电器、电子配套用各类绝缘材料。各种交直流电焊机;电焊条及药芯焊丝。

    十几年来多次组织了国内外新产品信息发布会,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会。在行业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面向全行业组织产品联销网点、宣传名优新产品,抵制伪劣假冒产品,为地区产品配套和成套服务。针对企业在综合管理、质量、生产、技术、升级等方面举办培训班以及到厂咨询服务。

    面对新形势、协会愿继续在政府、会员单位及各界力量的支持下,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接受政府的委托与授权,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反映企业的意愿和要求,为企业服务,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各企业的合法权益,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生产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

    2023年12月26日上午,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在北京市北京四川五粮液龙爪树宾馆第八会议室召开了第七届会员大会,并进行换届选举工作

  •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BEIJING ,缩写BJEEIA)。是由在北京地区从事高低压电器/电气和电工器材生产销售企业以及科研院所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团结北京地区和在北京地区从事高低压电器/电气和电工器材生产销售的企业、设计院、科研院所,通过开展电器电材行业协调服务、政策调研、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专业培训、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推广、承办委托等工作,促进行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愿和要求,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通过联合党组织指导开展党建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流动党员党支部由3人组成,设书记1名,党支部书记负有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洁建设的主体责任,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会的贯彻执行。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北三街12号2号。

    本会的网址:http://www.bjdqdc.com

    微信公众号:bjdqdc-BJEEIA,公众号中文名: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电器电材行业协调服务、政策调研、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专业培训、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推广、承办委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申请入会的单位必须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合法单位。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或有关部门介绍推荐;

    (三)秘书处通过走访,了解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入会介绍信;

    2、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3、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4、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享用会员单位或协作单位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转让成果;

    (五)优先获得本会编辑的书刊、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有下列行为的:

    1、未经许可,私自转让本会的新产品、新技术成果;

    2、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3、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和形象。

    (五)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负责人,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有法律法规、本章程的特殊授权除外。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至少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1%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2/3;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15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热心社团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本会重要的管理制度;

    制度包括: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捐赠公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业务培训制度等、监事会工作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会费管理办法、印章管理制度、会议制度、法人证书保管和使用制度、等等。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三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秘书长为专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十)热爱社团工作,责任心强。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经理事长同意,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选举产生监事长;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北京”、“首都”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3 12 26 日第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协会管理制度目录

    1、 《民主决策制度》

    2、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 《监事会工作制度》

    4、 《财务管理制度》

    5、 《捐赠使用公示制度》

    6、 《考核奖惩制度》

    7、 《安全责任制度》

    8、 《会费管理办法》

    9、 《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10、《印章管理制度》

    11、《人事管理制度》

    12、《档案管理办法》

    13、《会议制度》

    14、《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15、《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民主,减少和避免决策上的失误,确保会员权益,体现会员意志,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决策事项,包括本会内部人事任免、外出考察、课题研讨、章程修改、论文评选、财务开支及重大活动安排等。

    第三条对上条所述事项的决策,均须采取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召集人应提前一周将开会时间、拟议事项等通知参会人。

    第四条与会人员对所议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应指定专人认真做好发言记录。会议记录须妥善保存五年以上。

    第五条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将与会人员所述意见进行梳理,然后提请与会人员进行表决。

    第六条会议须有2/3以上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会员大会表决的,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由理事会议或其他小型会议表决的,须经到会理事或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八条 本制度从2023年12月26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第一条为使本会工作能及时得到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及监督,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系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换届选举、接受捐赠、赞助以及修改章程和创办经济实体、刊物等。

    第三条本会拟行上述重大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秘书处应将活动的内容、地点、时间、捐赠、赞助者名称、约定的金额、用途及使用方式;拟办经济实体名称及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拟办刊物名称、宗旨及发行范围等,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请示。待批准后,本会即可按原定方案开展活动。

    第四条活动完毕,本会应将活动结果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条本会开展的重大活动情况应在年度工作总结中有所表述,并向会员予以通报。

    第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23年12月26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数应为3人组成,同时设立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23年12月26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理事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协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协会负责人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五条 本制度从2023年12月26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使     

    第一条 为使捐赠、资助款的接受、使用、管理有章可循,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捐赠、资助款的用途,必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 接受捐赠、资助前应将捐赠、资助者名称、国籍、动机、金额、用途等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条 接受捐赠、资助、应与捐赠、资助人签订接受捐赠、资助协议书,双方就捐赠资助的金额、用途、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作出书面规定,以备日后检查。

    第五条 捐赠、资助款必须划入协会账上,按双方协议的用途专款专用。

    第六条 捐赠、资助款使用完毕或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应将捐赠、资助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效果向捐赠、资助者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一般捐赠、资助款的接受、使用等情况,应在下一次会员大会上公布,对数额较大的捐赠、资助款的接受、使用情况应通过《北京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23年12月26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第一条 为更好鼓励员工努力工作,促进协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考核奖惩的对象,为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会员单位及本会分支机构。

    第三条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精神奖励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先进会员单位称号、授予本会名誉职务等,物质奖励标准视本会财务状况而定。

    第四条 惩罚分为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解除所任本会,含分支机构职务,从本会除名等。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秘书处组织考核小组进行。参加考核的人员必须是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识事辩人能力能秉公办事。

    第六条 考核小组通过认真考核后,应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并提出具体的奖惩建议呈理事会审定批准。

    第七条 对本会法人代表的奖惩,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方能进行。

    第八条 考核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授予先进会员、先进会员单位称号的工作每届进行一次其他奖惩视情况可随时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本制度从2023年12月26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第一条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协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负全面责任。

    第二条 本协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场所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开展以防火、防盗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

    第三条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规定购置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器材设施的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条 强化用电安全,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电器的安装、使用及线路设置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严禁乱拉电线、私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第五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坐班,维护好单位秩序,保证单位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六条 应保证做到无重大刑事案件、无严重违法犯罪人员,无火灾、无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第七条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本单位以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确保协会会员和服务对象的安全。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对本协会工作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学好、用好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增强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协会内部任何机构、个人都有维护协会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安全事故的义务和责任地。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本制度从2023年12月26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4-5月份缴纳当年会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会费每年收取人民币5000元;

    (二)副理事长单位:每年收取人民币3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收取人民币2000元;

    (四)监事长单位:每年收取人民币3000元;

    (五)监事单位:每年收取人民币2000元;

    (六)单位会员:每年收取人民币1000元。

    第七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经费开支由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 对于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 

    第十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2023年12月26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协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为: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绝缘材料分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协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本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分支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备,方可开展活动。分支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协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成员为协会相关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协会秘书处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理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批准,由本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协会同时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北京电器电材行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机构领导变更须接受本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协会不得向所属分支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协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协会请示,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协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指导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2023年12月26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第一条 印章是协会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维护协会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印章管理。

    第二条 协会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签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各种印章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会各种印章的刻制和发放的管理。并负责协会行政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协会财务部负责财务印章、法人签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四条 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 协会建立印章管理台账,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印章管理台账上予以记录。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审批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

    第六条 用印后该印章审批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保存,定期整理后交协会秘书处归档。

    第七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协会,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由,经协会理事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携带使用。

    第八条 使用协会各印章必须填写审批单,一般文件用印由秘书长审批后方可用印,与协会权利义务有重大关系的由理事长审批。

    第九条 协会行政印章的使用范围:

    1、经协会领导审批、签发的公文;

    2、以协会名义对外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

    3、对外使用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重要事项的介绍信、证明信;

    5、各种上报或外报的文件材料及审批表;

    6、其他需要使用印章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协会公章的使用程序:

    1、各类公文用印的部门应按规定填写用印申请单;

    2、一般文件用印经秘书长审核,重要文件用印经理事长审批。

    3、印章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文件与申请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 不得在空介绍信及未填写内容的表格上用印,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空白介绍信的,应经协会理事长批准。

    第十二条 财务专用章只能用于支票和发票加盖印章。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禁止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使用印章,不得擅自使用印章。不得越权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协会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2023年12月26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第一条 为使本协会人力资源管理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的道路,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的用人原则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第四条 协会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准则是: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依据协会业务实际需要,制定职责及权限划分方案。

    (2)建立良好、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3)制定协会招聘制度、录用政策并组织实施。

    (4)负责员工考勤和奖惩工作。

    (5)制定员工的薪资福利政策。

    (6)制定人力资源考核制度,定期开展员工的绩效考评。

    第六条 协会员工的基本行为规范包括: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2)认同协会文化,与协会同舟共济,维护协会的利益和声誉;

    (3)勤奋、敬业、忠诚;

    (4)保证协会财产安全。

    第七条 协会实行定员定岗定编管理,充分发挥人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增补人员编制时,其职位、薪资、增补时机需得到理事长审批通过后才能办理。

    第九条 人才试用规定:

    (1)人员试用上岗前,须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新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

    第十条 正式聘用规定:

    (1)试用期满,秘书处填写《试用员工评定表》并提出意见,意见包括:同意转正、予以辞退、延长试用期。

    (2)试用合格者,在出具原单位离职证明后,由秘书处代表协会与其签订为期1年的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期满,按双向选择续签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

    第十一条 凡在协会工作的员工都必须按规定与协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签订规定:

    (1)试用员工与协会签订《劳动试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临时或兼职员工与协会签订《临时(兼职)劳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

    (3)正式聘用的员工与协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规定:《劳动合同》年限均为1年。

    第十四条 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书面声明无原单位或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终止按国家《劳动法》执行。

    第十六条 员工辞职必须办理辞职手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七条 工作时间规定:

    (1)协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

    (2)协会工作时间为:上午 8:00~12:00,下午 12.30~16.30。

    第十八条 员工考评的目的包括:

    (1)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地分析和评价协会员工的素质、能力及工作业绩,向领导提供真实可靠的人力资源数据。

    (2)通过考评正确实施奖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全面提升员工绩效,保障协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员工培训

    (一)协会员工培训包括:新员工培训、试用转正培训、在职培训和特殊专项岗位培训。

    (二)秘书处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内容和形式;对象和目标;时间和地点;教师及教材;费用预算;考核及评估。

    (三)培训规定:

    (1)新员工培训内容:协会发展历史及现状、协会组织机构、各部门的功能、规章制度、员工行为规范、法律法规。

    (2)新员工培训结束后,统一考试,考试不合格,予以辞退。

    (3)全体员工在职培训每年30课时以上,培训考试成绩将作为考评依据。

    (4)在职培训方式:参加学术交流、专家讲座;现场参观考察、交流研讨会;网络远程教学。

    (5)管理类在职培训包括:协会发展、协会文件和法律法规、现代秘书学、社交、公关、礼仪等。财务类在职培训包括:金融财政法律法规、税务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管理法规等。

    (四)试用转正培训、特殊专项岗位培训根据需要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协会薪酬管理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1)保证生活、安定员工的原则。

    (2)有利于能力开发原则。

    (3)谋求稳定、合作的劳资关系原则。

    (4)综合核定原则。

    第二十一条 协会实行月薪制。

    第二十二条 月薪均在每月18日以现金方式发放。

    第二十三条 凡协会正式员工,入职一年后享有的福利包括:休假、劳动保护、培训、社会统筹保险、伤残伤亡抚恤。其余均按照国家和地方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从2023年12月26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第一条 本办法目的是对档案进行管理,以确保其完整、有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协会工作有关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秘书处负责协会所有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归档范围:上级下达的文件、通知;协会下达给会员的文件、通知;协会内部管理文件;协会各方面工作的资料等等。

    第五条 各类文件、通知、资料、资质、图书等等应及时归档;

    第六条 档案归档要求:

    1、凡归档的文件由负责人收集齐全,及时归档;

    2、归档前,在档案袋封面认真填写文件名称、数量等内容;

    3、文件归档时,交接双方当面清点核实后签字。

    第七条 归档管理:

    1、档案管理人员对归档文件进行分类、编目、登记和整理。做到有序存放,便于查找;

    2、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对破损或变质的及时修复;

    3、档案管理人员应鉴定超过保存期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并列出销毁清单,经秘书长批准,重要的档案需经理事长批准后销毁;

    4、借阅一般性档案文件要经过秘书长批准,登记后借阅;

    5、借阅的文件不允许拆卷、损坏、转借,不得在资料上涂改;

    6、档案的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必要时,可归还后再续借;

    7、档案存放须有防火、防盗、防潮、防水、防虫等安全措施。

    第八条 本协会档案一律不对外,特殊情况需写书面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九条 档案保存时限:

    1、证书、资质文件应长期保存;

    2、上级下达的文件应长期保存;

    3、内部管理类文件保存期为10年。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2023年12月26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会 议 制 度

    第一条 为使协会的工作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会议分为: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内部办公例会。

    第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第四条 会员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七条 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提出协会章程修改草案;提出下屆理事会候选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出席理事会;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九条 协会内部每周不定期召开办公例会,由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主要研究协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主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工作例会讨论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秘书处作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重要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会员单位。秘书处对需贯彻落实的事项进行催办、督察并反馈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2023年12月26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第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法人证书”)是协会的法定标识和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了确保“法人证书”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人证书的保管

    (一)法人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秘书处专人负责保管。

    (二)秘书处负责法人证书的申领、年检和变更等事宜。

    (三)法人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特殊情况,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四)借用法人证书原件,须写明借用期限及归还时间,借用期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星期五借用者必须当天归还。归还时在申请表注明归还时间,并由秘书处证书管理人员检查证件完好情况。

    第三条 法人证书的使用

    (一)法人证书的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办法。

    (二)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秘书处负责法人证书使用的登记、备案、归档。

    (四)法人证书一般只提供副本的复印件,除非要求为原件。

    (五)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协会公章(鲜章)有效,否则无效。

    (六)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法人证书。

    (七)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

    (八)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九)办完业务后,使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十)日常事务性办公需使用法人证书的,只提供证书复印件。

    第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六条 本制度从2023年12月26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加强协会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管理,促进工作人员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人员培训学习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协会制度、外来文件、业务知识、基本技能等。

    政治理论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素养。

    协会制度主要学习本协会内部的规章制度。如:协会章程、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事会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捐赠使用公示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安全责任制度、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议制度、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等等,熟悉协会的工作流程及制度。

    外来文件主要学习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和精神,主管单位下发的通知和精神传达等等,以便协会更好地执行上级单位的工作要求。

    业务知识主要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知识、法规和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基本技能主要学习电脑操作使用、材料整理、公文写作方法及规范。主要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操作计算机处理业务的技能,提高综合文字表达能力。

    第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情况列入年度考核。

    第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政治理论、协会制度、文件学习由办公室制订计划,统一组织安排,并建立学习记录,由秘书处督促检查。

    第五条 基本技能培训由办公室制定计划,经秘书长批准实施。

    第六条 业务知识的培训由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进行,每年组织一至两期。学习计划和考核结果报送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协会安排的各种培训学习,期满后一律进行考试或考核。未完成学习任务者,要进行再培训,直至合格。

    第九条 秘书处要重视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支持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2023年12月26日起执行。

    (完)

     

  •  

    序号

    姓名

    社团

    职务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现职/离退休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职务

    级别

    审批

    机关

    批准

    时间

    1

    王钰洲

    理事长

    1982.5

    群众

    在职

    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董事长

    /

    /

    /

    2

    孙 龙

    副理事长

    1984.2

    群众

    在职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院长

    /

    /

    /

    3

    付小东

    理事

    1971.9

    党员

    在职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董事长

    /

    /

    /

    4

    刘亚利

    理事

    1972.3

    群众

    在职

    北京北开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董事长

    /

    /

    /

    5

    孙 建

    理事

    1970.11

    党员

    在职

    北京潞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集体企业

    总经理

    /

    /

    /

    6

    刘卫荣

    理事

    1975.1

    党员

    在职

    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

    副总经理

     

    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2023.3.29

    7

    孙丽芹

    理事

    1956.9

    党员

    在职

    北京顺天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董事长

    /

    /

    /

    8

    丁津平

    理事

    1959.9

    群众

    在职

    北京华东新创电气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董事长

    /

    /

    /

     

     

  • 序号

    姓名

    社团

    职务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现职/

    离退休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职务

    级别

    审批

    机关

    批准

    时间

    1

    曹  政

    监事长

    1987.2

    党员

    在职

    北京科创天龙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总经理

    /

    /

    /

    2

    郑立和

    监事

    1975.3

    群众

    在职

    华北中禾(北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董事长

    /

    /

    /

    3

    木晓东

    监事

    1974.7

    群众

    在职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董事长

    /

    /

    /

     

  • 序号

    代表

    姓名

    社团

    职务

    性别

    政治

    面貌

    单位名称

    单位

    性质

    所属

    行业

    法定

    代表人

    职务

    级别

    审批

    机关

    批准

    时间

    1

    王钰洲

    理事长

    群众

    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王钰洲

    董事长

    /

    /

    /

    2

    孙 龙

    副理事长

    群众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赵志宏

    院长

    /

    /

    /

    3

    付小东

    理事

    党员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付小东

    董事长

    /

    /

    /

    4

    刘亚利

    理事

    群众

    北京北开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刘亚利

    董事长

    /

    /

    /

    5

    孙 建

    理事

    党员

    北京潞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集体企业

    制造业

    孙建

    董事长

    /

    /

    /

    6

    刘卫荣

    理事

    党员

    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

    制造业

    杨安乐

    副总经理

    /

    / 2023.3

    7

    孙丽芹

    理事

    党员

    北京顺天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孙丽芹

    董事长

    /

    /

    /

    8

    丁津平

    理事

    群众

    北京华东新创电气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丁津平

    董事长

    /

    /

    /

    9

    曹 政

    监事长

    党员

    北京科创天龙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周建改

    总经理

    /

    /

    /

    10

    木晓东

    监事

    群众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木晓东

    董事长

    /

    /

    /

    11

    郑立和

    监事

    群众

    华北中禾(北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郑立和

    董事长

    /

    /

    /

      唐军平 秘书长 群众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社会团体 社团 王钰洲 理事长 / / /

    12

    孔祥慧

    会员

    群众

    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孔祥慧

    董事长

    /

    /

    /

    13

    陈可杰

    会员

    党员

    北京融事伟业电力设备厂

    民营企业

    制造业

    陈可杰

    董事长

    /

    /

    /

    14

    姚宝权

    会员

    党员

    北京燕峰开关柜制造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姚宝权

    董事长

    /

    /

    /

    15

    郑成亮

    会员

    群众

    北京斯誉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郑成亮

    董事长

    /

    /

    /

    16

    王士中

    会员

    党员

    北京朝鸿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王士中

    总经理

    /

    /

    /

    17

    向 蓉

    会员

    群众

    北京金力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向蓉

    董事长

    /

    /

    /

    18

    赵淑华

    会员

    群众

    北京伯盛电器开关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赵淑华

    董事长

    /

    /

    /

    19

    李保太

    会员

    群众

    北京华通恒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董事长

    李宝太

    董事长

    /

    /

    /

    20

    董文新

    会员

    群众

    北京洁诚电气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董文新

    董事长

    /

    /

    /

    21

    徐小冰

    会员

    群众

    北京勋宇电气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徐小冰

    董事长

    /

    /

    /

    22

    李建明

    会员

    群众

    北京天诚成商贸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李建明

    董事长

    /

    /

    /

    23

    姬鹏坤

    会员

    党员

    北京品睿科技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姬鹏坤

    董事长

    /

    /

    /

    24

    杨广山

    会员

    群众

    北京华开信恒科技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郑燕群

    总经理

    /

    /

    /

    25

    盛 岩

    会员

    群众

    北京宏大天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盛岩

    董事长

    /

    /

    /

    26

    张肇雷

    会员

    群众

    中鸿泰电气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张肇雷

    董事长

    /

    /

    /

    27

    句建华

    会员

    群众

    北京东航速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句建华

    董事长

    /

    /

    /

    28

    蔡 阳

    会员

    群众

    欧玛嘉宝安瑞吉(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蔡阳

    董事长

    /

    /

    /

    29

    孙方显

    会员

    群众

    北京瑞特恒达电气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孙方显

    董事长

    /

    /

    /

    30

    贾长锁

    会员

    党员

    北京通控电气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贾长锁

    董事长

    /

    /

    /

    31

    卜宝龙

    会员

    群众

    北京龙利达机电设备厂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卜宝龙

    董事长

    /

    /

    /

    32

    尹艳桢

    会员

    群众

    北京明光恒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尹艳桢

    董事长

    /

    /

    /

    33

    舒宝生

    会员

    党员

    北京达兴电控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舒宝生

    董事长

    /

    /

    /

    34

    穆星岑

    会员

    群众

    北京合力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穆星岑

    董事长

    /

    /

    /

    35

    迟宗信

    会员

    群众

    北京联合建华开关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迟宗信

    董事长

    /

    /

    /

    36

    南 寅

    会员

    群众

    北京人民电器厂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南寅

    总经理

    /

    /

    /

    37

    孙再滨

    会员

    群众

    北京优尚兴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孙再滨

    总经理

    /

    /

    /

    38

    杨立军

    会员

    群众

    北京市京华开关厂

    民营企业

    制造业

    杨立军

    总经理

    /

    /

    /

    39

    刘 旭

    会员

    党员

    北京华能力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刘旭

    董事长

    /

    /

    /

    40

    庞 滢

    会员

    群众

    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庞滢

    董事长

    /

    /

    /

    41

    田 伟

    会员

    群众

    北京方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田伟

    总经理

    /

    /

    /

    42

    俞正元

    会员

    群众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俞涛

    总经理

    /

    /

    /

    43

    周 中

    会员

    群众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周中

    总经理

    /

    /

    /

    44

    周 新

    会员

    群众

    上海欧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周新

    总经理

    /

    /

    /

    45

    严德耀

    会员

    群众

    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严德耀

    董事长

    /

    /

    /

    46

    侯 良

    会员

    群众

    天津市天传樱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岳树民

    总经理

    /

    /

    /

    47

    蒋文革

    会员

    群众

    北京天耀开关厂

    民营企业

    制造业

    蒋文革

    董事长

    /

    /

    /

    48

    张肇雷

    会员

    群众

    中鸿泰电气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张肇雷

    董事长

    /

    /

    /

    49

    陈 勇

    会员

    群众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宇光电工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左才凤

    总经理

    /

    /

    /

    50

    杨雪丽

    会员

    群众

    西安西电伊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杨旭光

    总工程师

    /

    /

    /

    51

    盛会光

    会员

    群众

    京昂智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制造业

    安露

    总经理

    /

    /

    /

     

  •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组织机构与职责

    协会组织机构

     

     

     

     

     

     

     

     

     

     

     

     

     

     

     

     

     

     

     

     

      

     

                 

     

     

     

     

     

     

     

    各部门职责

    (一)会员大会职责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负责人,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理事会职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本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监事会职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选举产生监事长;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理事长职责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五)秘书长职责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经理事长同意,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办公室

    (1) 负责协会人员档案管理以及纪律监督,做好工作总结级会议记录;

    (2) 协助理事会、秘书处组织策划活动;

    (3) 负责日常的宣传活动以及大小型活动的前、中期宣传,展示社团面貌,做好宣传。协会的各种海报、新闻、通知、刊物的发布协会讲座、会议摄影工作;

    (4) 负责协会人事管理,协会纳新、会员资料管理,收集会员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及时向理事会反映,其他相关工作。

    (5) 负责对外联络开展活动,包括与其他社团建立联系。

    (6) 各项活动策划。

     

    (七)财务室

    (1) 负责会费及各项活动、赞助资金的管理;

    (2) 做好财务纪录,反映财务状况;

    (3) 提出合理利用建议。